任静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杀人,二审改判死缓
来源:任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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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09月某日深夜,屈某用榔头将丈夫李某杀害在家中。屈某很快被缉拿归案后,对杀人的事实供认不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次日,屈某的亲属求助于本律师。通过与屈某家属的交谈,本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害人——屈某丈夫李某很可能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而此情节应当作为定罪量刑考虑的因素。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认真审查了全部案件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并商定了上诉事宜。

在会见中,在本律师的开导和分析下,屈某向本律师讲述了之前从未向自己亲友提及的遭遇家庭暴力的情形,可谓触目惊心。在一审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屈某自感罪孽深重,也未提到长期遭遇家庭暴力的情况,只讲述了案发当天夫妻二人的家庭琐事。

本律师随即向辖区派出所、妇联等部门核实,并走访多人。特别是被害人李某的一个生前好友也愿意为屈某作证,证明被害人李某生前有家庭暴力行为。

在二审中,本律师作了充分辩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屈某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持榔头连续击打丈夫李某头部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李某因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对本案的引发存在一定过错,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屈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法改判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目前,屈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改造,已多次减刑。

法律解释: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变通形式,不属于单独的刑罚种类。但判决死缓意义甚大。因为,在刑罚执行方式方面,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处死;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后可再减为有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可直接减为有期徒刑。

本案评析: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持续的家庭暴力可能演变为恶性事件。本案中,受害人李某因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最终丧命妻子的榔头之下。而被告人(既是本案的加害人,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以残忍手段剥夺他人生命,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因此,人人都要摒弃“家务事不容他人干涉”、“家丑不外扬”等观念,一方面,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面,遭受家庭暴力时应以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捍卫自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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